&esp;&esp;熟悉流程的人过去,半天就能弄完。
&esp;&esp;不只是行政衙门,司法的变化也很大。
&esp;&esp;法判官那里多了一个办公室,专门给各种案件分类。
&esp;&esp;严重的就走法律程序进行审判。
&esp;&esp;不严重的,就交给调解员进行调解。
&esp;&esp;调解员全部由民间德高望重之人担任,也有民间懂法之人,比如讼师。
&esp;&esp;如果调解不成坚持走法律程序也可以。
&esp;&esp;如此一来,司法的效率得到了质的提高,极大的方便了百姓。
&esp;&esp;然而,沧海省关于司法程序上的变动,不出意料的引起了朝堂的反对。
&esp;&esp;其中反对最强烈的就是大理寺和刑部。
&esp;&esp;他们的理由很充分,谁敢保证那些人划分案件的时候,能做到公平公正?
&esp;&esp;如果有人把恶性案件弄成普通案件,强迫被害人进行调解怎么办?
&esp;&esp;当百官都以为陈景恪会争论的时候,没想到他直接‘投降了’。
&esp;&esp;你们说的都对,以现在的律法粗糙程度,必然会出现这种情况。
&esp;&esp;但你们就说,调解程序的出现,是不是提高了效率,方便了百姓。
&esp;&esp;既然是,那作为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,你们就应该想办法做出调整,去适应更先进的制度。
&esp;&esp;而不是为了守旧,否定革新。
&esp;&esp;然后他顺势提出了律法变革,对现有大明律进行细分。
&esp;&esp;根据性质的不同,分为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。
&esp;&esp;同时还规定哪些属于公诉案件,哪些属于自诉案件。
&esp;&esp;公诉案件和刑事案件,不适用调解程序。
&esp;&esp;自诉案件和治安案件,则可以视情况进行调解处理。
&esp;&esp;同时,陈景恪还提出了一个民法的概念。
&esp;&esp;“大明即将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,可以预见的是,随着交流的频繁,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也会变多。”
&esp;&esp;“律法也要走到前面,提前拿出一部法规,对人与人的交往做出一定的规范。”
&esp;&esp;“比如物权法,比如继承法,如何规范赠与、遗嘱等等。”
&esp;&esp;“比如合同法,如何规范的制定合同,确保合同有效。”
&esp;&esp;见朱标等人都一脸疑惑的样子,陈景恪想了想,解释道:
&esp;&esp;“打个比方,我的儿子将家里的某件物品送给了别人,那么这个赠与是否有效?”
&esp;&esp;李善长理所应当的道:“当然无效,这个家还轮不到他做主。”
&esp;&esp;如果不值钱送就送了,朋友往来这是正常的,不能斤斤计较。
&esp;&esp;如果是贵重物品,那肯定是要讨回来的,就算不讨回来也要狠狠的惩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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